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是否屬于不良征信信息,法院對此認定不一。例如,滑縣人民法院在(2017)豫0526民初7809號民事判決中認為,保證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涉及擔保期間及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沒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情況下,將擔保人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中擔保信息列為“可疑”,于法無據(jù)。而二審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8)豫05民終617號判決中則作出相反判決。其認為,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及相關規(guī)定將被上訴人為他人擔保逾期未還的個人信用記錄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真實、合法,造成被上訴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中存在不良記錄的客觀原因為被上訴人未積極履行保證責任義務,其本身違反合同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將其擔保信息上報的行為并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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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未履行保證責任的不屬于不良征信信息。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規(guī)定已過保證期間,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或者不承擔保證責任。
既然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責任已不復存在,也就沒有所謂的保證人履行保證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 693 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的前提。
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保證承擔責任之前,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并不存在現(xiàn)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僅在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承擔以后,雙方當事人之間才發(fā)生現(xiàn)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方成為現(xiàn)實的債務。
第三,從實質(zhì)上看,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人只承擔義務,并無對價之權利。
因此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責任免除,符合公平原則。
質(zhì)言之,雖然法律規(guī)定征信不良信息是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客觀記錄,但保證期間屆滿前,如果債權人不主張保證責任,保證義務并不存在;保證期間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保證義務免除,也就是說,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始至終都未現(xiàn)實出現(xiàn)。保證義務沒有發(fā)生,更談不上保證義務的履行,因此將不履行原本就沒發(fā)生的保證義務認定為不良征信信息,乃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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