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工資證明到所在單位的財務開就行,工資證明上必須有單位公章。工資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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